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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3389号“传讯如风无远弗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429号
申请人:北京讯风易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3389号“传讯如风无远弗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企业荣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宣传图片;设备采购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传讯如风无远弗届”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传讯如风无远弗届 商标 北京讯风易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