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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21296号“依凯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9: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2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城市依凯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1721296号“依凯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1814498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分公司明细表、商标授权书;
3、申请人代言协议及宣传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年度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4、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5、申请人所获荣誉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发票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风衣;童装;运动服;制服;工作服;服装;裙子;睡衣;外套”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依凯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