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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57223号“WILX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9: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12号
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威尔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21757223号“WILX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运动品牌公司,其“WILSON”“威尔胜”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37023号“WIL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522号“WIL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6770A号“威尔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企业商号及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商标、商号抢注,且在实际经营中从商品、商号、广告用语等方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5、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有关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3、被申请人商标档案、网页打印(部分经公证)、展会取证(经公证)、企业查询信息等;
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亦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钓鱼用具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先将使用“WILSON”“威尔胜”(音译亦会翻译为“威尔逊”)商标使用在网球、篮球及关联服饰、鞋等运动用品上,中英文商标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苏1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并认定以下事实:(一)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是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本案申请人)在中国经营“WILSON”品牌产品的授权方。(二)经过长期的持续宣传和使用,“WILSON”品牌在体育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原告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对被告(本案被申请人)部分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公司大门处用较大字体标注“威尔逊体育”、“WILSON SPORTS”;篮球商品上除了“威尔逊”“WILXUN”商标、企业字号以外,还印有与原告商标“W”相同标识、被告英文字号“TAIZHOU WILSON SPORTS CO.,LTD”;被告职工微信发送的产品图片中产品类型包括足球、篮球、橄榄球等;1688店铺网页上显示“WILSON”“WILSON FOOTBALL”文字;“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展会取证,被告宣传使用前述篮球等侵权产品时亦标注“W”、英文字号等。(四)被告应停止侵害原告“WILSON”“W”商标的行为;被告应停止使用“WILSON”作为英文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苏1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陈述的主要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单边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纯英文“WILXU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中文“威尔胜”对应的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均属于文体用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4、5可知,申请人在先将使用“WILSON”“威尔胜”(音译亦会翻译为“威尔逊”)商标使用在网球、篮球及关联服饰、鞋等运动用品上,中英文商标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商标侵权及将申请人“WILSON”商标作为英文商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该规定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首先申请人主张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其“WILSON”“威尔胜”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WILSON”“威尔逊”中英文商号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WILSON”文字系常见印刷体书写文字,未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4、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申请人主要理由实质上属于维护申请人私权利的范畴,仅涉及特定民事权益,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WIL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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