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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75152号“小米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8: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32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6275152号“小米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0674589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01836A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37371号“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24688号“小米小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002547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侵害其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小米”、“小米之家”知名度证据;
2、在先裁定、决定;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天然染料;碱性染料(阳离子染料);防锈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腐蚀剂等商品、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于2018年8月2日在我局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手提电话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染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食用色素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防腐蚀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小米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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