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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771号“德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01号
申请人:内蒙古德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3771号“德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3642号“德行天下”商标、第18377763号“德行天地”商标、第14866433号“德1行”商标、第66483344号“德E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德行天下 商标 内蒙古德行天下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