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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20800号“CAST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3495号重审第0000005245号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495号《CASTLE(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74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34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7377号“CASTEL及图”商标(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带风帽的阀门;球形阀”外其余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带风帽的阀门;球形阀”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8991号“CASALE”商标(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78969号“BAY CA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0072号“CASTEO”商标(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加热器,电加热装置,暖气装置,尤其是地板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洗澡盆,小便池,马桶座圈,水冲洗设备,冲水槽,洗手盆,水龙头,饮水管装置,水管调制开关,卫生设备配件,冷热水的混水龙头,淋浴器的喷头,成套的淋浴器喷头,按摩式淋浴器喷头,由上述制品制成的的淋浴设施,喷雾嘴,喷头,淋浴器柱,上述的水导管和卫生装置还可设计成恒温控制和免接触式的装置;水分配设备;进水装置;加热和卫生装置零件类阀门;用于水和气体设备以及水和气体的调节和安全附加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水净化装置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带风帽的阀门、球形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冷藏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球形阀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AS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