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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71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5:35
臻印象 PERFECT IMPRESSIO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服务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71963号图形商标、第16268340号“从公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广告宣传;广告;工商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广告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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