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13770号“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 SOUTHWEST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CON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5:10RESEARCH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CONTROL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27号
申请人:成都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3770号“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 SOUTHWEST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21635175号“信展金服”商标、第10920070号“新华智库”商标、第25673528号“图形”商标、第6199748号“图形”商标、第21931027号“图形”商标、第4198405号“西南总部”商标、第5394088号“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西南石油大学;1958;SD”商标、第16942726号“西南建筑设计院”商标、第55958903号“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SWCHEM SOUTHWEST INSTITUTE OF CHEMICAL CO.,LTD.”商标、第1467893号“大西南”商标、第19545086号“图形”商标、第12958594号“大西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会导致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其申请人名义为成都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其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别,易使消费者对其企业情况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西南信息控制研究院 SOUTHWEST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CONTROL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