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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690528号“格音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4: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16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杰喜龙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1690528号“格音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14005186号“制造龙”商标、第14005180号“极品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有关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摘要;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例;其他在案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塑料地板;非金属建筑物;水泥板;石膏板;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纤维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玻璃板(窗)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纤维板;石膏板;可移动的非金属温室;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墓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对争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石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格音龙”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龙牌”、引证商标三“龙”、引证商标五“极品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格音龙 商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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