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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5171号“黑金鲨 HEIJINSH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4:11HEIJINSH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80号
申请人:安徽潇客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中启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5171号“黑金鲨 HEIJINSH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金鲨”就是自然界中的一种鱼类固定名称,整体并未突出“黑金”二字。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黑金”,“黑金”为一种政治现象,系用暴力等手段控制地方势力,该商标使用在饭店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