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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3280号“ES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00号
申请人:南京苏测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远达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3280号“ES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6117号“ESE”商标、第13910122号“ES EDUSOHO”商标、第13085798号“ES”商标、第20665215号“雅诗耐德ESNEIDER及图”商标、第33511270号“ES及图”商标、第33490575号“ES及图”商标、第40928538号“ES及图”商标、第52050540号“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ES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