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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63926号“CAREYAIMA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2:13关于第55263926号“CAREYAIMA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47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保定市朗吉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5263926号“CAREYAIM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18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5416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25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55416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三、申请人商号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摹仿复制知名商标的傍名牌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容易误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商标注册信息;3、网络宣传资料;4、申请人商品的销售信息;5、媒体宣传报道资料;6、在先案例;7、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钱包;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CAREYAIMAN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ARMANI”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相关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三、四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因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予以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字号经过长时间的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张胜国
杨乐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AREYAIMANI 商标 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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