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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00255号“旅其林LV QI 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1: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99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喜格丽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4600255号“旅其林LV QI 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第10574976号“米其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抄袭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已超出实际经营所需,且存在兜售商标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驰名商标认定名单;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米其林公司简介;4、相关新闻报道;5、商标注册证据;6、广告费用支出情况;7、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电动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雪橇(运载工具)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飞机轮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旅其林LV QI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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