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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35001号“KX-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1: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62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山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5335001号“KX-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4328号“SK-II”商标、第677248号“SK-II”商标、第7704539号“S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SK-II”品牌化妆品产品在中国市场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护肤品、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在多个案件中获得跨类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K-II”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KX-II”商标,其具有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排行榜、申请人介绍、新闻报道、市场运行分析;企业荣誉、申请人网页、品牌简介、品牌历史、宣传报道、杂志报道、产品介绍;零售额排序表、销售专柜列表、获奖资料、网站页面、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策划案、活动照片、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商标注册证、产品包装、商标侵权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属行业不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均是被申请人规划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与抄袭申请人的商标,也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才是具有明显市场垄断的不良竞争之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图片;3、线上平台销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消毒湿巾、无菌棉、维生素制剂、杀菌清洁剂、消毒剂、蜂胶膳食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消毒湿巾、无菌棉、维生素制剂、杀菌清洁剂、消毒剂、蜂胶膳食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香水、化妆品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案争议商标的“KX-I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SK-II”在呼叫、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SK-II”商标在在呼叫、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上难谓复制、摹仿,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消毒纸巾、消毒湿巾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K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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