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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79140号“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8412号重审第000000532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8412号《有品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24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第29200663号“有品”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但本案诉讼费仍由原告承担为宜。
经复审查明:第16250198号“有品智能”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6250190号“有品生活”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4185698号“金有品”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5179584号“有品铺子”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4468664号“有品公馆 UPIN GONGUAN”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