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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8934号“HBIO TECH 尚融生物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74号
申请人:上海尚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8934号“HBIO TECH 尚融生物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2983号“INCREDIBLE 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77673号“H-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358642号“BIO HEALT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542970号“H&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92383号“TT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包含英文“BIO”或“H-BIO”,但是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尚可区分,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HBIO TECH 尚融生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