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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6777号“HO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9: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24号
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6777号“HO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冰箱”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放弃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612006号“Q HO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法延伸。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162193号“HOP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故我局在下文将不再对冰箱商品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OPO 商标 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