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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5454号“1MM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76号
申请人: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5454号“1MM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7918号“IMMITRADE”商标、第18579992号“慈米”商标、第26496781号“IMMI”商标、第60178847号“IMILAB”商标、第60174120号“IMI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901988号“1MM1”商标、第28904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将会转让给申请人,其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媒体报道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五将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两商标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的权利状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服务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1M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