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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4729号“made in c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9:22关于第67874729号“made in c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15号
申请人:北京思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4729号“made in 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08075号“21 CAK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6940号“廿一客 21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22000号“廿一客 21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与注册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文字“cake”,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骨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骨灰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宠物靠垫、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ade in cake”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ade in cake 商标 北京思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