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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97510号“贝比BEI 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3283号重审第0000005187号
申请人:义乌市水晶之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3283号《贝比BEI BI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5类2507、2510、2511群组“滑雪靴;鞋;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23064号“贝比一号BEIBIYIHAO”商标、第41469241A号“世纪贝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在案证据显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1183号“贝比秀BABYSHOW”商标、第7773939号“我的贝比”商标、第12679606号“贝比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七)已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25类第2501-2505、2508、2509群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第7719957号“贝贝比BEBE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5831761号“小贝比XIAOBEI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一、三、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七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5类2507、2510、2511群组“滑雪靴;鞋;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滑雪靴;鞋;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滑雪靴;鞋;手套(服装);围巾”以外的其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围巾;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刘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贝比BEI 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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