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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11719号“澳牧知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7: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62号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澳维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31411719号“澳牧知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65795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澳牧”系列品牌在先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商业美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工商档案信息、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基本工商档案;
2、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
3、百度百科介绍信息、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部分打印件、旗舰店部分信息;
4、部分经销合同、发票及实物图片、部分广告及发布合同和发票;
5、部分网络新闻报道、部分参与公益事业信息和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基本工商档案信息、申请人品牌部分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澳牧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