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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07665号“F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6: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道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07665号“F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0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02日至2022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方大集团FANGDA GROUP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表扬通报及相关报道、所获荣誉报道;
2、商标使用图片;
3、网站截图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仅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且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F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