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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6940号“山特城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6: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45号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爱波尔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61366940号“山特城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山特城堡”与申请人在先在申请注册的第1096821号“山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17254号“山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11596号“山特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88416号“山特 陈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9453号“山特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08711号“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193247号“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08719号“CA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303882号“CA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国内不间断电源行业龙头企业,其“山特”商标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山特”高度近似,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恶意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申请人“山特”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申请人字号“山特”经过长时间的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及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申请人提交的“美国山特.net”域名争议所作裁定及该中心就申请人提交的其他部分域名所作裁定;
3.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打印件及相关公证件;
4.搜狗百科、互动百科及各杂志、刊物、网络等媒体对申请人、申请人品牌的介绍、报道;
5.申请人在中国内地部分经销商出具的证明信及材料;
6.申请人及其品牌1998年至2014年期间的获奖情况列表及获奖证明、申请人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时提交的材料;
7.申请人为抗击2019年底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向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捐赠供电系统产品的新闻视频及相关报道;
8.申请人连续多年的广告和宣传费用及宣传推广、销售资料;
9.经公证的申请人1998年-2016年度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1998年-2017年纳税证明等资料,中国电源学会出具的证明函,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998年度-2014年度评估报告;
10.相关维权资料及法院判决、行政裁定书等;
11.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12.《辞海》、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中国知网等网站对“燕”词条、“不间断电源”和“电脑外设”等进行解释的相关资料及刊登的文章;
1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工商信息、相关网页及其在互联网上所作广告;
1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及相关代理商授权书;
15.自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的浙江经销商网点示意图。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22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瓶、电池箱、高压电池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九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山特城堡”与引证商标八“CASTLE”、引证商标九“CASTLE”文字字母构成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山特城堡”与引证商标一“山特”、引证商标二“山特”、引证商标三“山特云”、引证商标四“山特 陈列”文字构成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电池箱、高压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国内不间断电源行业龙头企业,其“山特”商标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山特”高度近似,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恶意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山特”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因本案已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不予评述。
四、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字号“山特”经过长时间的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蓄电瓶、电池箱、高压电池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同时侵害了申请人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权。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未侵害申请人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符正
张胜国
杨乐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山特城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