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3343796号“新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859号重审第0000005212号
申请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梵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8859号《新東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8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66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5482728号“新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新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