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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90225号“咪咪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5: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88号
申请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乐友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5090225号“咪咪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授权使用的第946448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第1968681号“咪咪”商标、第1288996号“咪咪”商标、第10653306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第28536324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或使用必将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
2、纳税证明;
3、厂容厂貌图片、相关领导视察图片;
4、荣誉证书;
5、宣传使用证据;
6、媒体报道;
7、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8、被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5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糕点、糕点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五经多次变更、转让,于爱尚(中国)有限公司转让至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又转让至泉州永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中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许可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无效宣告等程序进行维权。故本案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被许可使用人具有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咪咪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咪咪”,整体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它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咪咪鱼 商标 爱尚(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