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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89781号“蘭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5: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5894号重审第0000005226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9781号“蘭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125894号《蘭精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膳食纤维、消毒剂、医用试纸、医用营养品、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巾、假牙用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0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6398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133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7856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被诉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3年1月20日第1824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3年1月13日第1823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3年1月20日第1824期《商标公告》)。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06401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901284号“兰精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909810号“兰精蜂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至八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83037号“兰精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的咖啡等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98872号“新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的茶饮料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徐杭
王鹏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蘭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