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46151号“银河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90号
申请人:北京银河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6151号“银河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3637794号“银河网”商标、第48134439号“CCTV 银河戏剧社”商标、第48137629号“CCTV 银河教室”商标、第48138123号“CCTV 银河劳动课”商标、第48140537号“CCTV 银河气象站”商标、第48140549号“CCTV 银河芭蕾”商标、第48140721号“CCTV 银河教育”商标、第48143423号“CCTV 银河云测评”商标、第48144905号“CCTV 银河剧场”商标、第48146434号“CCTV 银河课堂”商标、第48148093号“CCTV 银河少儿教育”商标、第48150483号“CCTV 银河音乐剧团”商标、第48153330号“CCTV 银河艺术团”商标、第48153346号“CCTV 银河教育乐园”商标、第48154871号“CCTV 银河艺术课堂”商标、第48158152号“CCTV 银河培训班”商标、第48302461号“银河家长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理由书中称其名义变更为“银河通信有限公司”,但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人提出名义变更申请,对本案审理不产生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银河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