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778340号“ZH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5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禾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宏德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8340号“ZH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9656号“振华显示电子科技 ZH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93693号“ZHX TECH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静电工业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静电工业设备、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ZHXS”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ZHX 商标 深圳市中禾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