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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41731号“连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3: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8748号重审第0000005302号
申请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8748号《关于第60541731号“连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0323号“蓮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根据法院通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宋甜
王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连花及图 商标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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