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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9749号“丽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3: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23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9749号“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6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批复、证书、荣誉资料、产品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丽莎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