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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1452号“魔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93号
申请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1452号“魔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04369号“58魔派”商标、第10663580号“魔派家族”商标、第836767号“摩派”商标、第15946287号“魔派”商标、第49406904号“摩派智能道闸”商标、第22225469号“魔派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处于驳回复审审查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网络通讯设备;计步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视电话;放映设备;荧光屏;视频显示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视电话;放映设备;荧光屏;视频显示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是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视电话;放映设备;荧光屏;视频显示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魔派 商标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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