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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48553号“FOR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55号
申请人:义乌市嵘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8553号“FOR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0349号“FOR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9036号“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5381号“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961870号“FOR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418215号“FOR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10413号“FOR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71155号“辉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601794号“FORHOM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申请人著作权的合法保护而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第21906209号“FORHOME及图”商标等部分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页、线上网站截图、广告牌、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七已无效;引证商标三至六、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七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栖息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家养宠物栖息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FORHOM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