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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0945号“臻 至源ZHEN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0:02关于第65000945号“臻 至源ZHENZHI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17号
申请人:江苏子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0945号“臻 至源ZHEN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0492号商标、第23562556号商标、第59427777号商标、第44721953号商标、第6906248号商标、第30172365号商标、第44716215号商标、第10788046号商标、第8173129号商标、第10065298号商标、第3618764号商标、第3618765号商标、第3618762号商标、第10788004号商标、第63712391号商标、第61506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十五、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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