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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5949号“侬佳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9: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511号
申请人:筑必城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5949号“侬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1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2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侬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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