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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84938号“花子柒HUAZI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9: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33号
申请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家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9584938号“花子柒HUAZI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李子柒”品牌所有人,“李子柒”品牌依托于申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佳佳自创的美食自媒体账号“李子柒”的长期影响力,“李子柒”品牌在业内已享有较广的影响力及声誉,作为在先知名自媒体账号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姓名权得到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第30877825号“李子柒”商标、第43627470号“子柒”商标、第41024388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共同存在与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明确已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的265件商标均为通过抄袭、摹仿等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的标识,并在网站兜售其注册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所获荣誉;
2、店铺情况说明;
3、(2021)川国公证字第118700号、(2020)川国公证字第77833号、(2020)川国公证字第77834号公证书;
4、“李子柒”抖音账户后台登录截图;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其他商标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梨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青稞酒;黄酒;烧酒;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3、经商标注册系统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75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49211930号“橙子柒”商标、第51103380号“奈雪的花”商标、第51784073号“吉姆院子”商标、第57864878号“茶言柒色”、第50585041号“西域牧农”等,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对争议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二、鉴于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姓名权的“李子柒”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主张的姓名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子柒”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李子柒”商标在词汇构成特点方面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70余枚商标,包括第49211930号“橙子柒”商标、第51103380号“奈雪的花”商标、第51784073号“吉姆院子”商标、第57864878号“茶言柒色”、第50585041号“西域牧农”等多件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我局不能确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花子柒HUAZI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