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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90645号“华联欧尚HUALIANOUS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8: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82号
申请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可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甘肃华联欧尚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28890645号“华联欧尚HUALIANOUS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5627号“华联超市HUAL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5607号“华联超市HUAL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权利人与原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抢注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其以囤积商标进行售卖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信息;4、媒体报道及大众点评网截图;5、商标检索信息及转让截图。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被申请人公司简介;2、原被申请人宣传证据;3、原被申请人出具的发票;4、原被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刘凤英(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为,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职业介绍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原被申请人名下。2023年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至五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欧尚控股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1件商标,包括“香奈贵族”、“杰克拉菲JACK&LAFFEY”、“伊莎拉菲EISALAFE”、“娇兰佰俪GULANBEAL”、“班诺吉普”、“圣六福”、“拉马仕 RAEMASR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5、原注册人名下第10628257号“娇兰佰俪GULANBEAL”商标、第21956401号“赞标网”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未就其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人存在何种利害关系予以举证说明,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至五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华联”,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职业介绍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华联超市”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似,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4、5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1件商标,包括“香奈贵族”、“杰克拉菲JACK&LAFFEY”、“伊莎拉菲EISALAFE”、“娇兰佰俪GULANBEAL”、“班诺吉普”、“圣六福”、“拉马仕 RAEMASR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原注册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具体阐述理由并提交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华联欧尚HUALIANOUS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