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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1453号“ELYSIUM HEALTH MA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7:58MA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44号
申请人:极乐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1453号“ELYSIUM HEALTH MA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97834号“ELYSIUM ROJA PARFU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的“ELYSIUM”并非中国公众常见英文单词,且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要素,其在整体上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该商标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LYSIUM HEALTH MATTER”与引证商标“ELYSIUM ROJA PARFUMS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芳香喷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ELYSIUM HEALTH INDEX”,其中“ELYSIUM”可译为“极乐世界”,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栗可
刘辰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