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838145号“新东方记忆 NEW ORIENTAL MEMO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7:37MEMORY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29号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单家银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2838145号“新东方记忆 NEW ORIENTAL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属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教育服务集团,发展历程中获得诸多殊荣及肯定,企业自身及旗下众多品牌均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14585号“新东方在线”商标、第31081888号“新东方坐标”商标、第42497010号“新东方乐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达到驰名程度的第1347401号“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商标、第3374479号“新东方 NEW ORI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与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鉴于申请人及其“新东方”商标在相关领域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然而争议商标及其第28306006号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亦完整包含申请人英文商号,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号近似程度之高,难谓巧合,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模仿的结果。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避让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官网公司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获奖证书、奖牌等照片;获奖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热门品牌的介绍;报纸报道;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百度搜索结果;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细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中文“新东方记忆”、字母组合“NEW ORIENTAL MEMORY”和图形构成,其中文部分易被相关公众主要识读,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中文“新东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申请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551453号“ELYSIUM HEALTH MA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