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35385号“纤料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67号
申请人:绍兴丰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5385号“纤料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55906号“纤医生 XIANYI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纤料医生”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纤医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纤料医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纤料医生 商标 绍兴丰特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