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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55498号“遇见北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5: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62号
申请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北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8855498号“遇见北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911600号、第32248643A号、第36371069号、第48302725号“遇见小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提供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摹仿及抢注的不正当竞争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将对申请人及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品牌介绍及荣誉证明、店面信息;相关商标信息及证书;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被申请人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 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遇见北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遇见小面”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奶油(奶制品)、奶制品、果冻、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等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蛋、奶油(奶制品)、奶制品、果冻、豆腐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遇见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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