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0045045号“信能 XINN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5:20关于第30045045号“信能 XINNE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锋 委托代理人:辽宁立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045045号“信能 XINN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1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授权书、宣传彩页、包装印制证明、出库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动物食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问题。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包装出库单、付款证明、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包装印刷证明、包装编制袋、宣传单印制证明、宣传单彩页、销售合同、付款证明、饲料生产证明、饲料标签、饲料生产许可证、销售清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不同的证据有(以复印件形式):品牌饲料标签、库存表截图、品牌使用电话证明、入网协议、包装顶板图片、包装价格表、出库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包装印刷证明、宣传单印制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正在为使用复审商标做必要的前期准备,其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同时,申请人提交了销售清单,并有相应的收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饲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饲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信能 XINNE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