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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87392号“XP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5: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蔚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国利
申请人因第28287392号“XP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595号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蔚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地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上海蔚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截图;2、江苏蔚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收购申请人的股权备案信息;3、产品介绍手册;4、采购框架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及发票;5、官网网站截图;6、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7、“XPT储能系统”百度搜索结果、第三方网站截图;8、展会图片及新闻报道;9、生产车间及办公区域图片;10、商标授权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已在上述证据1-6、8-10中提交,另包括以下证据(以电子形式):11、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编号:1310005278)、发票。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池开关(电);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瓶;蓄电池箱;电池箱;电池极板;点火用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电池铅板;电池;蓄电池;阴极反腐蚀装置;对阴极;光伏电池;阴极;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0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截图、股权备案信息、商标授权书显示,申请人与上海蔚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前者授权后者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涵盖本案指定期间。证据4采购框架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及发票可以证明被许可人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在“蓄电池 动力电池包”商品上有销售行为,且采购框架协议附件商标许可协议显示有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7、8产品介绍手册、官网网站截图、第三方网站截图、展会图片及新闻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蓄电池 动力电池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瓶;蓄电池箱;电池箱;电池极板;点火用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电池铅板;电池;蓄电池;阴极反腐蚀装置;对阴极;光伏电池;阴极;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瓶;蓄电池箱;电池箱;电池极板;点火用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电池铅板;电池;蓄电池;阴极反腐蚀装置;对阴极;光伏电池;阴极;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X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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