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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5952号“QINGLAN—青蓝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4:05关于第4075952号“QINGLAN—青蓝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国力 委托代理人:宁波颂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75952号“青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南京青蓝艺术培训中心劳动合同书
2、租赁合同、租赁安全协议书
3、南京青蓝艺术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宣传单、青蓝二十二周年宣传册
5、微信截图
6、青蓝画室照片
7、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发票、交通银行对账单
8、商标授权书
9、微信认证申请公函
10、被申请人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
11、代理招生合作协议
12、微博截图
13、课程销售协议
14、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阮松于2004年5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018年,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在除“教育”以外的服务上予以撤销。
2019年1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南京青蓝艺术培训中心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4被申请人青蓝画室宣传单显示了复审商标,宣传单载明“我们的发展,始于2004年……至2020年1月已经拥有11个教学部……”,由此可以推定该宣传单形成时间为2020年1月以后。青蓝二十二周年宣传册多处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6青蓝画室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照片日期为2020年8月2日;证据10中2022年被申请人素描、书法课程收据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12青蓝画室官微头像使用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青蓝画室提供了教育服务;证据1、2、3、7等多项证据虽然没有体现复审商标,但可以间接证明被申请人青蓝画室在持续经营中。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QINGLAN—青蓝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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