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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28605号“石湾蜜蜂SHIWANMIF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3: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67号
申请人:陆肖馨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俊典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3日对第31028605号“石湾蜜蜂SHIWANM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1183号“石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注册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大影响,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刻意模仿和抄袭同行业知名商标,并进行了大量抢注,并没有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料;购销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检测报告及官网截图;荣誉资料;在先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水晶石;屋面瓦;建筑用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水磨石;瓷砖;塑料砖;玻璃砖”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2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9类“砖瓦(内外)”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理石;屋面瓦;建筑用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水磨石;瓷砖;塑料砖;玻璃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砖瓦(内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石湾蜜蜂”完整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石湾”,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等和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未阐释具体内容,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主张,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大理石;屋面瓦;建筑用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水磨石;瓷砖;塑料砖;玻璃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石湾蜜蜂SHIWANMIFE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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