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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49937号“布朗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83号
申请人:连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49937号“布朗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 骰子;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钓鱼用具;纸牌”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第15217561号“布朗熊”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0170504号“布朗熊猫”商标(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障碍。第14439823号“布朗熊”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3912468号“布朗熊”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0800749号“TAG BEAR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 骰子;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钓鱼用具;纸牌”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或裁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接受在“ 骰子;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钓鱼用具;纸牌”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 骰子;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钓鱼用具;纸牌”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