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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9569号“中博匹思科BILATERAL HORSE CIS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2:55CISCO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东华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59569号“中博匹思科BILATERAL HORSE CIS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1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理由书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载工具用轮胎”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送货单、销售发票及产品照片;2.手机抖音宣传页面截图、微信截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15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证据2中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显示的轮胎拆胎机、轮胎平衡机、补片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本案申请人。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1、2,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所提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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