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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05823号“和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1: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89号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巴陵胜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2005823号“和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大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老奶奶”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老奶奶”是申请人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相关报道;3、荣誉证书;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5、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6、申请人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7、相关维权判决、裁定、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和奶奶”与引证商标一“老奶奶”、引证商标二“老奶奶”、引证商标三“奶奶”、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老奶奶”均包含显著识别中文“奶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腌制蔬菜、蛋、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家禽(非活)、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腌制蔬菜、蛋、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和奶奶”与申请人商号“老奶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张胜国
杨乐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和奶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