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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6272号“鹿客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1: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39号
申请人: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旭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8096272号“鹿客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435220号“鹿客LUKE”商标、第38261377号“鹿客 锁定安全”商标、第26529741A号“鹿客”商标、第32498681号“鹿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鹿客”品牌通过在中国的在先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抄袭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相关裁定书;相关宣传报道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9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电锁、电子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诸引证商标或申请在先或已核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其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鹿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