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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1149号“焱融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35号
申请人:北京焱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市百益果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62501149号“焱融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多次恶意抢注、囤积注册他人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关于他人品牌的相关信息;在先行政决定、裁定书;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
2、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7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8类、第30类、第31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0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7070850号“人人跑”商标、第26446600号“种多多”商标、第29824884号“餐北斗”商标、第29926645号“检茶官”商标、第28892087号“车主邦”商标、第28647090号“链头条”商标、第28620161号“驴充充”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焱融”商号及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焱融”商标、商号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关联性较弱的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件商标,其中包含与他人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及其他行业领域内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焱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