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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2039号“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275号
申请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2039号“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授权苹果公司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第62476858号“Q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申请人及IOS简介、IOS被收录为词条的网页、IOS检索文章及报道、申请人授权苹果公司使用“IOS”商标、苹果公司使用“IOS”的宣誓书、媒体报道、图片、申请人在第42类上已获准注册的“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申请商标授权给苹果公司进行使用并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IOS